三、挪用资金罪(刑法272条)的犯罪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分析主要看实际上在于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的联系与区别问题,二者在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尤其是挪用后的用途方面具有重要的差异,刑法第384条2款明确了这一点。
考点6:盗窃罪的若干特殊情形。
一、“窃取信用卡后使用”是刑法第196条3款规定的以盗窃罪论处情形;
二、“盗窃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是刑法第210条1款规定的以盗窃罪论处的法定情形;
三、“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邮件窃取财物”是刑法第253条2款规定的以盗窃罪论处的法定情形。
注:“公司人员利用职务、工作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虽然从行为方式上讲也是一种盗窃行为,但不以盗窃罪论处,而是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
考点7:特殊情形下抢劫罪的认定问题。
一、 刑法分则中还规定了一些以抢劫罪论处的或者说转化抢劫罪的法定情形,“携带凶器抢夺的”与“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者属于转化的抢劫罪的情形,分别由刑法第267条2款与第269条所规定。
二、“聚众哄抢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属于刑法第268条聚众哄抢罪的内容,而不以抢劫罪论处;
三、“强拿硬要,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属于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的规定,而不以抢劫罪论处。
考点8:其他侵犯财产犯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法定情形。
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法的规定定罪处罚。
考点9:盗窃罪的若干法定特殊情形。
一、“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刑法第210条1款规定的以盗窃罪论处的法定情形:“ 窃取信用卡并使用”是刑法第196条3款规定的以盗窃罪论处的法定情形;至于盗窃银行大额存单的行为应当说是典型的盗窃罪。
二、盗窃的犯罪对象既包括普通的有形的财产,也包括增值税发票、信用卡、银行存单等财产的凭证。
第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考点1: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的法定表现形式。
一、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妨害公务罪因阻碍的对象不同,构成要件也有所不同:如果阻碍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各级人大代表或者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必须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这也是妨害公务罪的一般性情形。
二、但如果阻碍的是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则并不要求必须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只要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妨害公务罪。
考点2:妨害公务罪的客观行为方式。
根据刑法第277条规定,妨害公务罪因阻碍的对象不同,客观行为方式也有所不同:如果阻碍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各级人大代表或者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必须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如果阻碍的是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则并不要求必须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是造成严重后果的仍然构成妨害公务罪。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阻碍执行任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表现为不配合、不积极、拖延等不作为的方法。
考点3: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
寻衅滋事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
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是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是强拿硬要或者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考点4:聚众斗殴罪的加重构成问题。
聚众斗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应当处3处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
一是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是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是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四是持械聚众斗殴的。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考点1:包庇罪及相关具体犯罪的法条规定与关系。
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所谓包庇罪,是指明知犯罪的人而向有关机关(主要指司法机关)作假证明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明知是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这是构成洗钱罪(刑法第191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这是包庇罪:“包庇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 的,这是应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这两条之规定相对于310条而言,属于特殊法条,根据刑法基本理论,特殊法条应优先于普通法条适用。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属于包庇罪的一种特殊行为方式,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刑法第362条)。
考点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
一、 刑法第313条规定,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另:据《司法解释1998年六号》第四条的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以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当该特殊范围以外的行为人积极帮助特殊主体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时,也可构成本罪,从而成为本罪的主体。
考点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证据罪的构成特征。
根据刑法第306条的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发生的时空条件应当是在刑事诉讼过程。解题的关键是:“辩护人”一词只能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能用。
考点4:窝藏、包庇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形态。
刑法310条的规定,窝藏、包庇罪客观方面的行为主要包括:一是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
二是为犯罪分子提供财物,资助其逃匿;
三是犯罪分子逃匿;
四是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注意:本罪是一个选择性的罪名,所以只要有窝藏或者包庇行为之一的即可选择。
考点5:窝赃、销赃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态。
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构成本罪。即主要有四种行为方式:窝藏、转移、收购及销售等。如“明知是赃物而买回自用”的行为应当属于收购赃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也应当构成本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考点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1、刑法第318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行为以及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造成被组织人死亡的行为应当属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法定加重构成情形;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强奸被组织人”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拐卖被组织人”的,分别又构成强奸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应依法与本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本节近年来尚未出现客观性试题,但是在案例分析等综合性的试题中,曾多次涉及本节中的若干重点罪名)。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考点1:医疗责任事故的构成特征。
据刑法第355条的规定,医疗责任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关于本罪的掌握,主要应当把握两点:一是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具有行医资格者);二是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被严重损害身体健康。
注意:医疗责任事故罪是一种过失犯罪,必须要求有法定的严重损害结果才构成犯罪,这是过失犯罪的基本原则。如无行医资格,不能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罪;若实施的是特殊医疗事故行为,也不应定非法行医罪,而应定“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