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犯罪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节 立功制度
考点1:立功制度
立功有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之分。二者的成立条件与处罚原则有所不同。一般立功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罪犯(包括同案犯)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并有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节 数罪并罚制度
考点1:假释撤销、数罪并罚制度的具体适用。
刑法86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二章 刑罚执行
第二节 缓刑制度
考点1:缓刑制度。
缓刑使用的对象条件:一是原判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是不能是累犯。
缓刑考验期满而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条件应当有三个,即一是没有犯新罪,二是没有发现漏罪,三是没有违反国家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虽然有违反但情节未达到严重的,所以若在题目中仅仅说“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是错误的。
考点2:缓刑制度具体运用方面的缓刑撤销问题。
刑法第77条1款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四节 假释制度
考点1:假释制度。
考点2:假释的决定机关。
刑法第82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79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而第79条规定的是减刑的法定程序与机关,即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书,由该人民法院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可见,决定假释的机关与决定减刑的机关一样,都是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决定的。
考点3:假释的撤销。
关于假释的撤销,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二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三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考点4;假释与减刑的适用条件。
关于减刑的法定条件,刑法78条1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另外: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考点5:累犯的成立,假释的具体运用以及数罪并罚。
刑法第86条1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而刑法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也就是说,在假释考验期满之日的犯罪,仍然属于在假释期限内的犯罪,适用第86条1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章 刑罚消灭
第二节 时效
考点:追诉时效问题
刑法第88条的规定,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法定情形包括两种:一是公检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二是被害人在追诉限内提出控告,公检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十四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考点1:间谍罪的客观要件的若干情形。
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代理人的任务,二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与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的区别:对象是境外的机关、组织或者个人。
考点2:涉及国家重要机密行为为客观方面表现的犯罪。
区别:一、刑法111条规定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节罪中提供的对象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
二、398条规定是泄露国家机密罪所提供的对象是境外的有关人员。
三、间谍罪中提供国家秘密的对象是具有间谍性质的组织。
第十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考点1:涉及枪支犯罪的构成认定。
区别:一、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以及配置枪支的人员或者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有两类:一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单位。二是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和单位(相对于前者而言,是指配置民用枪支者),前者如公安、检察、监狱等机关人员或者单位,后者包括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从事射击竟技体育运动单位及其人员。因主体的性质不同,本罪的构成要件也所差异,即前者只要将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非法出租、出借给他人,就可以构成本罪。而后者只有当因其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才可构成本罪。
二、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行为人不具备合法持有枪支的主体资格,而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是行为犯,其不需要造成严重的后果,就可以构成犯罪。
2、考点: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组织罪。
刑法120条规定:犯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组织罪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恐怖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活动的行为当做牵连犯处理,虽然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与利用该恐怖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活动之间有一定的的密切联系,但由于刑法120条2款明确将其规定为实施数罪并罚,从而不得作为一罪处理。
考点3: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构成特征。
客观方面的法定表现行为包括以下三种:一是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二是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三是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
第十六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考点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主体及其认定。
区别:一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所谓数额较大是指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要求以必须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作为其客观方面的构成特征。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再者,私营企业也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的观念应当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