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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课堂笔记(二)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5日

2)积极作为义务的来源:

①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

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

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

④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例1:甲乙二人为兄弟,甲为百万富翁,乙则很穷困。甲将其老母赶出家门,要其投*弟弟乙。结果,母亲被冻死。甲的行为构成遗弃罪;乙不构成遗弃罪。

例2:甲乙二人为夫妻。一天,二人吵架,乙称要上吊自杀。甲说,“随你的便。”乙当面上吊,甲将门一关,溜走了。结果乙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不作为犯罪。

例3:甲乙二人为恋人,甲欲分手,乙不同意,并称:若分手,就死在甲面前。结果,乙当面自杀,甲扬长而去,乙死亡。在这种情况下,甲不构成犯罪。

3.危害结果

明确一点:这里的危害结果是广义的危害结果,既包括直接损害,又包括间接损害。危害结果可能是某些犯罪的必备构成要素,也不可能不是某些犯罪的必备构成要素。以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典型的是: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

4.因果关系

1)条件说: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

例1:甲乙为高中同学。毕业后十来年没见过面。一天,在街上偶遇。甲非常高兴,当场打了乙两拳。乙当场口吐白沫后死亡。后查明,乙患有心脏病、高血压。问: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存在。

2)按照条件说判断的因果关系,仅仅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一个客观基础,仅是必要条件,而非充要条件。

例2:接上例。甲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对乙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5.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

只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

第四节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有两类:自然人主体、单位主体。

1.自然人主体:刑法17、18、19条

(1)刑事责任年龄

掌握三点:

1)不满14周岁的,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仅仅对刑法规定的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

3)16周岁以上,负刑事责任。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应负刑事责任的8种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②注意:只要符合这8种罪的构成要件即可,不要求必须具有具体的行为。例:根据刑法的规定,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妇女的,仅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果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有该行为的,仍应对强奸行为负刑事责任。

③这8种罪不包含过失犯罪

④年龄如何计算?如:14岁生日当天的行为,属于不满14周岁的行为。

⑤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 例:一人15岁至17岁之间实施了一系列盗窃行为,其中,15岁至16岁期间盗窃了价值5万元的财物;16岁至17岁之间盗窃了价值3万元的财物。该人仅对16岁至17岁之间盗窃的3万元负刑事责任。

⑥对不满16周岁不构成犯罪的人,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⑦刑事责任年龄必须是“行为时”的年龄。刑事责任年龄应当从出生之日计算至行为之日而不是结果发生之日。

(2)刑事责任能力

①三类: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中间状态

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有两类:一是精神病人;二是不满14周岁的人

②中间状态(重点),有三类人:

第一,14至18周岁的人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第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 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第三,有生理缺陷的人:盲人、聋哑人(又聋又哑)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④例外的两类人:醉酒的人、间歇性精神病人

(3)特殊身份

这里的特殊身份均指真正的身份犯。

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特殊身份,只是针对该犯罪的实行犯而言,至于教唆犯与帮助犯,则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

第一部分 单位犯罪

一、单位犯罪的特征

1、单位本身的特征:合法性和广泛性

2、行为特征(客观特征):与经营活动有密切联系

3、主观特征:为单位谋取整体的利益

4、法定性:刑法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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