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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课堂笔记(二)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5日

二、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一)双罚制

1、犯罪主体:只有单位

2、直接责任者之间不需要进行主从犯认定

3、双罚制是原则,单罚制是例外

(二)单罚制:不处罚单位本身,经常考的比如第137条、244条、396条

三、单位犯罪主体认定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单位实施犯罪的,按个人犯罪处理。

2、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处理。

3、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按个人犯罪处理。

4、刑法393条,单位行贿后利益由个人私分的,按个人犯罪处理。

5、涉嫌犯罪的单位在审判之前或过程中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等原因不复存在的,要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部分 犯罪的主观要件

一、犯罪主观方面

(一)对罪过整体的把握

1、犯罪主观方面图示

认识因素 ╋ 意志因素 〓 罪过形式

2、罪过的有无以行为时为准

例:双方本来是合同纠纷,公安机关介入,判断是合同纠纷、合同欺诈还是合同诈骗?合同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且必须是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之际。如果当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后来履行不能,那就不能构成合同诈骗。

(二)间接故意

1、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例:射击运动员为了打中目的,不顾旁边玩耍的小孩,而击中小孩,就是间接故意。

2、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例:为了杀害妻子,在妻子碗里放毒药,而放任孩子的死亡。

3、某些突发性的暴力事件,即激情犯罪

(三)犯罪过失

1、过失与故意的不同

①过失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

②过失法律有规定的才处罚


③过失犯罪的法定刑较轻,例外398条法定刑一样

2、过失犯罪的种类

①疏忽大意的过失

预见的标准: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准则及特殊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的岗位和职务要求和义务

②过于自信的过失

凭借一定的主客观要件,自信能够避免。

(四)四个罪过、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考试重点)

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①认识因素:前者认识到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后者认识到可能发生

②意志因素:前者积极追求;后者是放任,无所谓的态度(关键区别)


③间接故意没有未完成形态,造成什么结果就构成什么罪

例1:如果乙和丙在30多层楼外擦玻璃,甲要杀乙,在楼上把绳子砍断。对于丙的死甲是直接故意,因为甲认识到丙的死亡是必然发生的,这是直接故意的前提。
例2:甲为了杀妻子,在妻子碗里放毒药,他认识到孩子有可能吃妻子碗里的饭,结果小孩吃了,甲对小孩的死亡就是间接故意。因为小孩有可能吃,也有可能不吃。

2、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意志因素:前者放任;后者轻信能够避免,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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