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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课堂笔记(二)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5日

三、既遂

犯罪完成形态,得逞了,符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

补充:既遂的标准

1、结果犯:法定的犯罪结果出现为既遂的标准

如:故意杀人出现被害人的死亡才既遂

2、危险犯:以法定的危险状态的出现为既遂的标准

如:破坏交通工具罪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发生危险的就构成既遂

3、行为犯:只要行为实施到一定的程度就是既遂

如:脱逃罪只要脱离监管状态,即使立即被抓回,也是既遂。

4、举动犯:一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立即宣告既遂。没有未遂。

如:教唆煽动型犯罪

原本为某些犯罪的预备行为而刑法提升为犯罪的既遂行为定罪的,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四、犯罪预备

(一)特征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3、未能着手实行

4、因意志意外的原因

(二)犯罪预备与犯意的表示

犯意,没有外在的行为,不是犯罪预备。

(三)犯罪预备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2条第二款

五、犯罪未遂(重点)

(一)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同犯罪预备相区别

着手:有没有指向、逼近具体的被害对象

2、犯罪未得逞,同犯罪既遂相区别

3、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同犯罪中止相区别

(1)意志以外的原因,即是否违反真实意愿

①某种使犯罪分子认为客观上不能实现自己的意志

例:某甲在盗窃,听到楼下有警车的声音,就跑了,实际上是救护车的声音。

②某种情况致使犯罪人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犯罪行为或者不可能实现犯罪的结果

③行为已经终了,但某种情况阻止了结果的发生。

总结:第三人的原因、被害人的原因和犯罪人自己的原因

(2)意志以外的原因还必须足以阻止犯罪人的行为

例:盗窃、抢劫、强奸时遇到熟人而放弃的,理论上认为是中止。因为这不足以阻止犯罪人的行为。

(二)类型

1、实行终了的和实行未终了的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1)不能犯未遂的类型(认识错误)

①对象不能犯,对象不存在

例:把稻草人当作人而开枪射击;误以为尸体而实施的枪杀行为。

②手段不能犯

例:误将白糖当作毒药而下毒。

(2)迷信犯,不构成犯罪,因为没有社会危害性。

例:有人认为盐水可以致人死亡,就用盐水杀人。

(三)未遂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3条第二款

六、犯罪中止

消极中止,实行行为未终了

积极中止,实行行为终了

(一)中止的特征

1、时间性

既可以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在实行阶段

2、中止自动性

①认为可能实行犯罪既遂,但自愿放弃。能否既遂,以行为人的认识为准。

例:甲投毒杀乙,但投毒后心生怜悯,又把乙送到医院,但其实他不把乙送到医院乙也不会死亡,因为药已过期,毒性不至于毒死乙。那甲也是中止。

②中止的原因,有的可能是惧怕刑法的处罚,也可视为中止。

3、中止的客观性

实际上放弃行为,以后也不准备再实施这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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