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止有效性
在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要采取有效手段防止结果的出现。
例:某甲在某乙的水里投毒,行为已经终了,要达到中止,如果某乙还没有喝水,就要把水倒掉;如果某乙已经喝了,应该送到医院抢救,如果某乙没有死亡,那么某甲就构成故意杀人中止;如果某乙抢救无效死亡,那么某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如果某乙喝水以后,某甲害怕不去抢救,但希望他没事,最后某乙因第三人救助而得救,那么某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二)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4条第二款
注意:免除处罚的也构成犯罪
七、总结
(一)未完成形态之间的区别
1、时空的范围,看处于什么阶段
2、停止的原因
例1:某甲某晚赌博输了回家,路过一小区,就从装修的脚手架上爬上楼,从三楼偷了一个钱包和手机,又看到某屋有一女子在睡觉,就从厨房拿了菜刀威胁该女子,欲要奸淫,结果这女子告诉他自己有性病,某甲落荒而逃。某甲构成盗窃罪,强奸行为是未遂。
例2:云南有一种说法就是与例假期间的女性发生性关系,会导致下身腐烂而死,某甲欲强奸某乙,因见某乙来例假就放弃了。某甲构成强奸未遂,因为这种迷信说法足以阻止行为人的行为。
(二)犯罪的停止形态之间不能相互转化
例:某甲偷了某乙的钱包,但后来又心生怜悯,让某乙去值班室取。某甲构成盗窃罪既遂,不可能再构成中止。
(三)自动放弃可以重复侵害的行为构成中止
例:某甲用有5发子弹的手枪杀害某乙,但连开三枪均未中,虽然还有2发子弹,但某甲停止了射击。理论上认为成立中止。
(四)预备、未遂和中止刑事责任的区别
预备和未遂都是比照既遂可以从轻处罚;中止是应当从轻,而且不用比照既遂。
第三部分 共同犯罪
一、共犯的成立条件
1、主体条件:两人以上,包括拟制的人
2、主观条件:必须有共同故意,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
注意: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可以构成共犯不成立共犯的情形
①共同过失不构成共犯,例外,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第7条
②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犯
③同时犯不构成共犯,没有意思联络
④先后实施相关的故意犯罪,没有意思联络,不构成共犯
⑤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犯
例1:某甲和某乙共同盗窃,某乙在外望风,某乙发现房东回来,就告诉某甲快撤,但某甲舍不得那些财物,就对房东实施了暴力。这种情况下,某乙定盗窃,某甲定抢劫。
例2:甲、乙共同盗窃,乙在外望风,甲不光实施了盗窃行为,还对室内的妇女进行了强奸。这种情况下,甲定盗窃罪,乙定盗窃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
⑥事先没有通谋的窝赃、销赃行为不构成共犯
⑦ 片面共犯不构成共犯
例:某甲追杀某丙,丙也是某乙的仇人,于是某乙绊了某丙一跤,某甲上前一刀砍死了某丙,但某甲并不知道某乙在帮他。某乙就是某甲的片面共犯,但相互间没有意思联络,不构成共犯,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
⑧ 间接正犯不构成共犯
例1:某甲(女)恨某乙,就灌醉了某乙,然后唆使精神病人丙强奸了某乙。某甲就是间接正犯,构成强奸罪,不和丙构成共犯。
例2:某甲教唆不满15岁的某乙盗窃财物,然后平分。某甲和某乙不构成共犯。
3、客观条件:必须有共同的行为,即同一构成要件行为。
① 两人共同预谋,还没实施,也是共犯关系
② 共同犯罪要是同一构成要件的行为
例1:甲、乙共同走私,共同用一条走私船,甲走私淫秽物品,乙走私假币,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例2:15岁的甲和17岁的乙共同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甲、乙构成共同犯罪,只不过处理方式不同,定的罪名不同,甲是贩卖毒品罪,乙是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罪。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事先无通谋的共犯指事中共犯
例:甲用暴力伤害丙,然后劫取丙的财物,这是乙看见,帮助甲劫取财物。甲、乙是事中共犯。对于刑事责任要实行有限度的刑事责任,乙只是一般抢劫,甲对致人重伤承担责任。
三、共犯人的分类
(一)总的分类
1、根据共犯人的作用: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2、根据共犯人的分工: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
(二)主犯
1、主犯的范围
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②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并非都是主犯,例外,291条,289条
③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2、主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26条3、4款:整体责任
例:甲是某抢劫集团的首要分子,如果乙有一次强奸行为,那甲不用负此刑事责任。如果乙有两次背着甲的抢劫行为,那甲要对这两次抢劫负刑事责任。
3、从犯
1、类型
①起次要作用的人
②起辅助作用的人
2、没有不存在主犯的从犯
(三)胁从犯
1、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不是胁从犯
2、刚开始不情愿,后来积极肯干,这时可作主犯
3、胁迫有程度
4、处罚,应减免
(四)教唆犯
1、对象:有刑事责任能力
2、有教唆行为,产生或强化犯罪意图
3、故意:
4、处理:既有独立性又有从属性
5、处罚: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
可以从宽处罚,也可以从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