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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课堂笔记(四)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5日

第十二章 刑罚的消灭

第一节概述

刑罚消灭的事由:(1)超过追诉时效;(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3)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5)其他法定事由。

第二节时效

一、概述

时效包括追诉时效与行刑时效。我国无行刑时效。

二、追诉时效的期限

1、根据刑法87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死刑的,经过20年。

(1)注意:“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例:某人的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追诉期限为10年。

(2)法定最高刑为10年、15年的,追诉时效均为15年。

(3)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死刑的,如果经过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追诉时效的确定

例:甲乙二人均为盗窃行为,甲盗窃摩托车,价值5000元;乙盗窃汽车,价值5万。甲乙二人的追诉时效如何确定?根据刑法的规定,甲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追诉时效为5年;乙的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追诉时效为15年。

三、追诉时效的计算

1、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

2、连续犯或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追诉时效的延长: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死刑,20年后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注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受理的案件虽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其后的犯罪行为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4、追诉时效的中断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新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例:甲85年犯A罪,最高刑为10年;96年又犯B罪,最高刑为7年。截至什么时候为止,才可以对A罪追诉?A罪的追诉时效为15年;因96年又犯罪,A罪的追诉时效中断。A罪的追诉时效则应为2011年。B罪的追诉时效为10年,截至2006年。

第三节赦免

1、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大赦既免其刑,又免其罪;特赦仅免其刑,不免其罪。大赦情况下,不存在累犯的前提。

2、我国仅存在特赦制度,而无大赦。

第十三章 罪刑各论概说

第一节刑法分则的体系

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1)各类犯罪的排列原则上是按照每类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为基本标准;

(2)各类犯罪的先后排列顺序原则上是按照每类犯罪各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为基本标准;

(3)在每类犯罪中各种具体犯罪的先后排列顺序原则上也是按照每种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为基本标准。

第二节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一、罪状

包括四种: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注意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的

区别:引证罪状参照的是刑事法律的其他条文;空白罪状参照的是非刑事法律条文。

二、罪名

1、选择罪名:

(1)行为对象的选择 如: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2)行为方式的选择 如: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既有行为对象又有行为方式的选择 如127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2、罪名具有法定性

三、法定刑

1、法定刑的种类

法定刑可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三种类型。我国刑法采用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但是也有少数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1)239条:犯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121条:劫持航空器,致使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者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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