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1、主体: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2、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按本罪加重处罚
第十七章 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第一节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一、故意杀人罪
1、本罪的对象是人
2、自杀行为及其相关问题
(1)帮助自杀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如:安乐死
(2)教唆自杀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3)逼迫自杀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罪与其他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的区别:关键是看其过失是业务过失,还是普通过失。
三、故意伤害罪
1、本罪的客体是人的身体健康权,包括:(1)身体组织的完整性;(2)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
2、以伤害造成的后果为标准,伤害分为轻伤、重伤、伤害致死三种情况。一般情况下,轻伤作为民事案件来处理。同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3、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关键在于主观目的不同。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
1、过失致人轻伤的,不构成犯罪
2、如果行为人的过失当场导致他人重伤,其后不久顺其自然死亡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节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一、强奸罪
1、本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2、主体:14周岁以上的男子。妇女不能单独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可成为本罪的共犯。
丈夫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不构成。
3、手段: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致使被害妇女不敢、不能或不知道反抗
例:甲冒充他人丈夫,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4、与精神病妇女、痴呆病妇女发生性关系:关键看行为人是否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痴呆病患者。
5、强奸与通奸的转化:先通奸后强奸的,构成强奸罪;先强奸后通奸的,不再追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6、强奸有两种方式:一是强奸妇女;二是奸淫幼女。这两种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同,具体
区别在于:对象不同;主观目的不同;行为方式不同;既遂未遂的标准不同。
7、强奸罪的法定刑:
一般情况下,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五种情况下,加重处罚;前四种情况属于情节加重,后一种情况属于结果加重。
8、在其他犯罪中,强奸行为不单独定强奸罪的情形:
一是240条拐卖妇女犯罪过程中的强奸行为;
二是358条组织、强迫卖淫犯罪过程中的强奸行为。
二、强制威胁、侮辱妇女罪与三、猥亵儿童罪
本质:流氓行为
第三节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一、非法拘禁罪
238条:
第2款致人重伤的,定非法拘禁罪
第3款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4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 “债务”包括合法债务、非法债务
第5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二、绑架罪
1、行为方式有两个环节:
其一,将被害人非法监控起来,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
其二,目的行为可能是勒索财物,可能是其他非法目的。
2、本罪既遂的标准:并不以是否达到行为目的为标准
3、绑架过程中致人伤亡的,仅定绑架罪。
4、主体: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人不构成本罪。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
1、对象是妇女、儿童。
2、本质特征:将妇女儿童作为商品出售
3、行为方式:六种(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
4、刑事责任: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仅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五、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1、以出卖为目的而收买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后又起意出卖的,仍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2、241条第2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第3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
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第4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强奸、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如果三人以上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则构成242条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