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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必须掌握的刑法罪名(三)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6日

第2款…………………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同上右,严重损失。
第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首要分子,情节严重。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同上
第292条 第1款…………………聚众斗殴罪 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指双方或多方人数均在三人以上的。致人轻伤的,本罪;重伤、死亡的,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下列情形重罚:①多次聚众斗殴的;②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③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④持械聚众斗殴的。

第293条……………………………寻衅滋事罪 侵害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致人轻伤的,仍构成本罪;致人重伤、死亡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追逐、拦截妇女并强制猥亵、侮辱的,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
第294条 第1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第2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犯罪主体为境外黑社会组织人员;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第3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纵容的意思是不履行其特定的职责;仅仅知情不报不属于纵容;纵容与共犯不同。
第295条……………………………传授犯罪方法罪

对方是否接受了传授或是否按传授的方法去犯罪,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如传授和教唆行为各自独立,应当构成本罪和所教唆的犯罪,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第296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拒不解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第297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298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造成公共秩序混乱
第299条……………………………侮辱国旗、国徽罪 公共场合,故意。
第300条 第1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2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利用迷信唆使信徒杀害其他信徒或他人的,故意杀人罪;奸淫妇女的,强奸罪;诈骗钱财的,诈骗罪。
第301条 第1款…………………聚众淫乱罪 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的
第2款…………………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依照前款从重。
第302条……………………………盗窃、侮辱尸体罪
第303条……………………………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亲友之间带有赌博性质的行为,不为犯罪。
非法发行彩票,从中渔利的,应当视为聚众赌博,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本罪;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钱,设赌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从重处罚;造成伤害或死亡的,以本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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