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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必须掌握的刑法罪名(三)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6日

犯罪主体只能是无医生执业资格和无助产士资格的人;情节严重。

由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或造成死亡的,只按本罪论处。
第337条……………………………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重大动植物疫情;故意;双罚制。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339条 第1款…………………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结果加重犯
第2款…………………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本款罪具有利用废物作原料的目的,上款罪则是以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为目的。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液态和气态废物的,依152条第二款罪处罚。
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情节严重,故意。
第341条 第1款…………………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故意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本节全为双罚制
第2款…………………非法狩猎罪 情节严重
第342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非法占用,改变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343条 第1款…………………非法采矿罪 故意,结果加重犯(破坏和严重破坏)
第2款…………………破坏性采矿罪 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344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第345条 第1款…………………盗伐林木罪 数量较大

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零星树木,数量较大的,定盗窃罪;盗伐他人自留山成片林木的,定本罪。

一年之内连续盗伐的数量,未经处理的,应当累计计算数量。
第2款…………………滥伐林木罪 数量较大

盗伐、滥伐国家自然保护区内的,从重处罚。
第3款…………………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情节严重,故意。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不论数量多少

对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故意贩卖假毒品骗取财物,诈骗罪;把假毒品误作真毒品走私、贩卖、运输,以本罪(未遂)论处。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或向其出售的,从重处罚;多次未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数量较大,故意。

因实施其他毒品犯罪而持有毒品的,按所实施的毒品犯罪定罪处罚。
第349条 第1款、第2款………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94,310条)

故意;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的,从重处罚。
第1款…………………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同上

第350条 第1款…………………走私制毒物品罪 明知他人制毒而提供的,制造毒品罪共犯。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同上
第351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故意

数量较大,或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352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同上
第353条 第1款…………………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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