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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必须掌握的刑法罪名(三)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6日

第2款…………………强迫他人吸毒罪 强迫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
第354条……………………………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355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故意

犯罪主体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用品的单位和人员;

非法向走私、贩毒分子提供的,走私、贩卖毒品罪;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者提供的,贩卖毒品罪。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卖淫罪

第358条 第1款…………………组织卖淫罪

同时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作为本罪的量刑情节,不按数罪并罚处理。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强迫卖淫罪

下列情形重罚:①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②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③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④强奸后迫使卖淫的;⑤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余同上划线处。
第3款…………………协助组织卖淫罪

为帮助组织者引诱、介绍、强迫他人卖淫,对其不能以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论处。
第359条 第1款…………………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2款…………………引诱幼女卖淫罪 不满14周岁;上款加重。
第360条 第1款…………………传播性病罪 明知自己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
第2款…………………嫖宿幼女罪 不满14周岁;故意。

第九节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363条 第1款…………………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本罪名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任何一种行为,即应以该行为定罪,如果行为人实施多种行为的,应将所实施行为并列为一个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2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犯罪主体通常是新闻出版部门的管理人员或单位;主观方面是过失。
第364条 第1款…………………传播淫秽物品罪 情节严重,向未成年人传播从重处罚。
第2款…………………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制作、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从重处罚。
第365条……………………………组织淫秽表演罪
表演者不构成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可以不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道德风尚。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368条 第1款…………………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暴力、威胁方法
第2款…………………阻碍军事行动罪 故意,严重后果
第369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战时从重
第370条 第1款…………………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2款…………………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严重后果
第371条 第1款…………………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第2款…………………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
第372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79条)
第373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情节严重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同上
第374条……………………………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犯罪主体是地方武装部和部队负责征兵工作的人员;情节严重;故意。
第375条 第1款…………………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280条)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2款…………………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情节严重
第376条 第1款…………………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主体是预备役;情节严重
第2款…………………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主体是有义务服兵役人员;情节严重
第377条……………………………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严重后果
第378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故意
第379条……………………………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情节严重
第380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无正当理由,情节严重
第381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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