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002. 卷二 . 多 .50 )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致使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A. 间接故意
B. 过于自信的过失
C. 疏忽大意的过失
D. 意外事件
参考答案: BCD
本题考点:间接故意的认定
正解思路:间接故意的要点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通常发生在追求一个犯罪结果(张某死亡)而放任另一个犯罪结果(其他人死亡)的场合。黄某对张某死亡结果是直接故意,对放火导致其他人(李某)死亡是间接故意。本题是非常典型的教科书式的说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例子。因为黄某本有放火杀人致人死亡的故意,所以排斥对行为直接结果(死亡)成立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故 C 、和 D 、选项肯定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的心态。
应注意的问题:从本题当中应当联系到的其他知识点有: 1. 关于刑法的错误论。黄某本想放火烧死张某,因为对象错误,实际烧死了李某,但这张某李某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两个对象——人的生命,这种性质相同的对象错误并不影响法律上的定性。故黄某对李某的死亡结果须承担故意的罪责。 2. 从犯罪形态上来讲,是故意杀人罪既遂。黄某本想放火烧死张某,实际烧死了李某,他所实施的犯罪已经得逞,造成了他人的死亡后果,完全符合刑法对于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规定,所以对他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3. 黄某以放火的手段达成故意杀人的目的,是构成放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这其中的关键是看他放火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造成重大火灾并烧死了李某,应当认定为放火罪,李某死亡作为放火罪的结果,不必另外定故意杀人罪。如果没有引起重大火灾,没有实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则属于使用放火的方法杀人,成立故意杀人一罪。
2. ( 2004. 卷二 . 单 .12 )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 6 岁的独生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其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 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 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 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参考答案: C
本题考点:间接故意与与过失的界限。
正解思路:间接故意与过失在客观上都有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也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两者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对行为的认识与预见。行为人的主观上认识到了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到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则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本题当中,就是一个很明显的过失行为,朱某并不希望儿子死亡这一后果的发生,而且预见到了自己儿子有可能会吃有毒的油饼,因此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将儿子送到幼儿园,让儿子等自己来接,而且在得知事件后,立刻赶回家中,这些完全符合刑法对于过失犯罪的规定,因此,朱某对儿子的死亡应当认定为具有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