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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生死之战·刑法篇(一)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9日

3. ( 1999. 卷二 . 单 .22 )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该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种主观罪过?

A. 间接故意

B. 直接故意

C. 疏忽大意的过失

D. 过于自信的过失

参考答案: D

本题考点: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

正解思路:根据案情,甲某的身份、行为的目的、半小时之后进行查看等等可排除其主观上的故意。因此仅须判定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这两者的区别关键是看事先有无预见。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是过于自信过失;所以过于自信过失又称有认识的过失。应当预见而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又称无认识的过失。就本题而言,作为职业护士,甲某是应当知道新生婴儿不可俯卧的,而且从案情介绍来看,她在半小时后又来查看,表明她能够意识到自己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据此可以认定她事先已经预见行为的危害结果,应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排除社会危害性事由

(一)正当防卫

( 2003. 卷二 . 单 .12 )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剌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 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 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 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D. 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参考答案: A

本题考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防卫不适时

正解思路:这道题的重点在于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正当防卫成立有五个必备条件:起因、时间、对象、主观、限度。违背这五个条件会相应地产生后果,防卫人可能因此而承担刑事责任。为便于记忆,可以列表如下:

结合本题来看,乙拿刀欲刺张某,这是一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甲为了保护张某不受伤害用扁担将乙打昏,这种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而张某在乙已经被打昏,不法侵害业已结束之后,又用石头砸乙,并致乙死亡,这种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要求,属于防卫不适时中的事后防卫,而非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只是在限度条件上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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