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结本节:
情节犯或者数额犯,违反国家对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1、故意杀人罪:
2、过失致人死亡罪:
3、故意伤害罪:
4、过失致人重伤罪: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5、强奸罪: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①情节恶劣;②强奸多人;③当众强奸;④轮奸;⑤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
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侵犯妇女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名誉权利。
6、猥亵儿童罪:不满14周岁的儿童。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1、非法拘禁罪:作为或不作为;包括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的,从重处罚;②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定罪处罚。
2、绑架罪:行为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死刑”+“没收财产”。
3、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婴幼儿只需有偷盗行为即构成本罪);不以是否违背被害对象的意志为转移。
处“死刑+没收财产”:①集团首要分子;②拐卖3人以上;③强奸;④使其卖淫的;⑤暴力方法实施的;⑥偷盗婴幼儿出卖;⑦造成该人或其亲属重伤、死亡等的;⑧卖往境外的。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仅包含“收买”这一行为,有其他行为的,发生转化或数罪并罚。如有放生行为的,可以不予追究。
5、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方式为“聚众”,如果以“暴力、威胁方法”则定[妨害公务罪]。([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儿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对行为人区别不同情况定罪:
①聚众的首要分子――本罪;②非首要分子,但使用暴力者――妨害公务罪;③仅参与――不犯罪。
6、诬告陷害罪:意图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为目的。行为犯。
7、强迫职工劳动罪:用人单位,情节严重。
8、雇用童工罪:自然人、单位,情节严重;雇用未满16周岁的从事超强体力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