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9、非法搜查罪:对人身、住宅;一般主体;司法人员从重。
10、非法侵入住宅罪:一般主体,司法人员从重。
11、刑讯逼供罪:司法工作人员主体,致人重伤、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并且从重处罚。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
12、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主体,致人重伤、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并且从重处罚。对象是“证人”、“被害人”。
13、虐待被监管人员:监管人员主体,致人重伤、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并且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的监管。
小结本节:
1.[非法拘禁]不含“伤害”和“杀人”的内容,有此类行为的发生罪的转化。
2.[绑架罪]含有“伤害”和“杀人”的内容,有此行为的仍定绑架罪;但不含“强奸”的内容,有强奸行为的则数罪并罚。
3.[拐卖妇女、儿童罪]包含强奸、强迫卖淫等内容,有此类行为仍定本罪;但不含“杀人”、“伤害”的内容,有此行为则数罪并罚。“妇女”包括中、外、无国籍妇女,在我国领域内查获亦适用。
4.[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仅包含“收买”一行为,有其他行为的,数罪并罚。但“收买”后又“出卖”的,发生罪的转化――定[拐卖……罪]。
5.第9-13项注意犯罪主体。
侵犯名誉、人格的犯罪
1、侮辱罪:“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亲告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被害人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时,人民检察院、近亲属也可告诉。
2、诽谤罪: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亲告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被害人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时,人民检察院、近亲属也可告诉。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4、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故意在出版物中刊载该内容的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小结本节:
[侮辱罪]、[诽谤罪]的犯罪对象在实施前对行为人而言是明确、特定的,以贬损他人人格为目的;[侮辱妇女罪]犯罪对象不确定,目的在于满足流氓动机(从旧刑法的流氓罪分解而来)。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1、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以强制手段干涉、破坏。
3、侵犯通信自由罪:一般主体,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
4、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侵犯通信自由的行为,情节严重。开拆并从中窃取财物的,定【盗窃罪】。
5、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