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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笔记:第十六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日

2、主体:知情人员

(六)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

区别:是否向关系人发放

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七)逃汇罪

主体:只限于单位,但不仅仅是国有单位

(八)骗购外汇罪

以伪造、变造文件、单据的手段骗购外汇的,是牵连犯,按重罪处罚

(九)洗钱罪

洗钱罪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1、洗钱的5种行为方式:(1)提供资金帐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2、对象:4种脏钱:(1)毒品犯罪、(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3)恐怖活动犯罪、(4)走私犯罪。

3、主体包括单位。

(十)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操纵的方式: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十一)关于发生在金融机构的侵占、挪用受贿行为的特别规定

保险公司人员编造未曾发生事故虚假理赔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国有公司以贪污罪论处;

金融机构挪用客户资金的以挪用资金罪,国有公司以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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