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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笔记:第十六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日

★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将其当做(即冒充)真货币在经济交往、日常生活中运用,使不具备通用力的假币得以充当真币而流通,数额较大的行为。至于行为人使用的范围与方法,在所不问,既可以是在正常的社会活动,如合法的买卖交易中使用,也可以是在非法活动中使用如用作赌资等。

★持有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对其实际支配和控制,数额较大的行为,“持有”即非法拥有亦即实际占有假币的状态。同其他持有型的犯罪一样,如果能够证明行为人是为了实施或者是因为购买假币或者使用假币等犯罪行为而自然地持有假币的,则不应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只需以查明的其他假币犯罪定罪处罚即可。只有无法查实认定持有人持有假币是为了走私、出售、使用、或者直接来源于制造、变造、走私、购买假币行为的,才能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才有本罪成立与存在的余地。

持有、使用假币罪: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票面面额四千元以上。

5、变造货币罪的对象是真实的货币

(二)高利转贷罪

目的:牟利的目的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主观:故意,不能是非法占用的目的

(四)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指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3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4伪造信用卡的。

牵连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用于金融诈骗犯罪的,属于典型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考点:伪造国家有价证券、公司、企业债券罪以及伪造金融票证罪、金融票证诈骗罪等相关罪名的区别。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对象是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

伪造公司、企业债券的对象是公司企业的债券;+股票=伪造公司债券、股票罪

伪造金融票证罪其犯罪对象主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信用证、信用卡及银行结算凭证等。但不包括:有价证券、公司企业债券在内。

(五)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1、内幕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知情人员所知悉尚未公开的和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信息。不包括通过公开的信息分析和预测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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