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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笔记:第十六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日

五、金融诈骗罪

(一)共性问题

都具有占用财物的目的,与诈骗罪是法条竞合的问题

(二)具体内容

1、贷款诈骗罪

主体:一般的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客观行为:(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贷款诈骗、合同诈骗、集资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1)根据行为推定目的,如法律规定的行为,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则通常推定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辅以其它手段,若用于正常工作则无非法占有目的,但挥霍、携款逃走则认为有非法占有目的。

2、票据诈骗罪

客观行为:(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信用证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

重点看信用卡诈骗罪

行为方式: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

借用信用卡的不构成此罪。

认定:伪造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是牵连犯,按重罪处罚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盗窃罪处罚

信用证诈骗罪-客观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骗取信用证的;(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4、保险诈骗罪

客观行为:(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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