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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及例题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8日

g.赔偿判决 详见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i要有损害(必需是现实的损害,损害必需是合法权益的损害)存在;违法行为赔偿,合法行为补偿

ii要有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iii二者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与民法中的因果关系不太一样,职权运用不当造成的损害与运用职权之间构成因果关系)

2.行政诉讼的中止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a.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b.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c.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3.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

a.执行主体:

(一)原则上由一审法院执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二审法院执行。

(二)行政机关也可以是执行主体,但必须得到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b.申请执行期限:(与民诉一样)

(一)公民:1年。

(二)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180日。

(三)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

4.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a.执行主体: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院。

b.执行申请人和执行被申请人:

(一)执行申请人:行政机关。也可能是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仅限于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进行的行政裁决行为。

(2)只有等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执行申请后才能申请执行。

(3)只限于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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