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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及例题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8日

第十九章 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

1.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

a.维持判决:对被诉行政行为的效力予以肯定的裁判(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b.撤销判决:对被诉行政行为的效力予以否定的裁判

(一)情形: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注意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区别)

(二)撤销判决同时的处理方式:重新作出行为、补救、提出司法建议。

(三)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四)原机关必须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来行为基本相同的行为,但下列情况例外:

(1)原行为程序违法。

(2)新行为的主要事实和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也不属于同一行为。

(五)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法院可以采取c中的强制措施。

(六)不应当限定重作的期限,但如果不及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将有损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利益的例外。

(七)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c.履行判决。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一审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执行罚)。

(三)司法建议: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造知法院。建议对象

(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d.变更判决: 只适用行政处罚

(一)只适用于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公平依据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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