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a. 区分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非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或者难以执行。
b.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先予执行的不需要提供担保,因为是为国家利益。先予执行的内容与民诉一样。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哪类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A.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B.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社会保险金的
C.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D.起诉行政机关没有就其违法行政行为给予赔偿的
ABC
[分 析]
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合并审理:
a.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
b.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法院起诉的。
c.在起诉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
d. 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解决,不必告知当事人另行民事诉讼
e.非必要共同诉讼:
侵权赔偿诉讼
第67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重点法条]
第一条 下列案件属于本规定所称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一)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行政案件;(二)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行政案件;
(三)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四)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第二条 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法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有关国际贸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