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十九章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及例题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8日

(二)执行被申请人:只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c. 执行的适用范围:

(一)行政机关没有执行权的由法院执行。

(二)都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三)行政机关对部分没有执行权的,由法院执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执行的,由行政机关执行。

d. 唯一启动方式:行政机关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e. 申请执行期限:

(一)行政机关申请: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

(二)权利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f.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管辖:

(一)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即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受理。

(二)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受理。

(三)基层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执行;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法院执行。

g.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前的财产保全:

(一) 法院不能主动采取;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