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行政机关法院强制执行的,不提供财产担保;
(三) 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h.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前的先予执行: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如法院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i. 法院对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审查:
(一)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二)对于具有下列情况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3)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只适用于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案件中,不适用于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停止执行的情况:(比较行政复议中的情况)
a.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c.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是一般原则,例外的情况有以下哪几项?
A.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C.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处罚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D.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