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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笔记第五章行政许可法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2日

二、行政许可的原则 
(一)行政许可法定原则
行政许可法定原则是是指有权机关履行行政许可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原则,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设定行政许可,并以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内容和程序,实施许可。同时相对人也必须遵守法律规范,服从行政机关管理。无论是行政许可机关还是行政相对人,只要存在违法行为,一律要受到法律制裁。具体包括4项内容:
1、 行政许可制度的设置必须有法律依据
2、 行政许可申请人的资格和能力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其申请程序必须符合法定要求,申请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
3、 被申请的机关必须是法律规定有权颁发许可证件的主管机关。
4、 行政许可机关对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纠纷应当依法予以解决。
相关法条: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1、公开原则具体是指行政许可的条件、依据和过程是公开的。
2、公平原则要求行政许可机关对于行政许可的申请人给予平等的竞争机会,不能因其与申请吴国的事项如身份、职位等进行不公平的对待。 
3、公正原则要求:(1)行政许可必须符合法定目的(2)行政许可必须出于正当动机和相关的考虑(3)行政许可应当客观、公正、适度。 
相关法条: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三)效率和便民原则
这个原则要求行政许可机关严格遵守期限,合理划分部门间职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强化服务、方便群众。
行政许可法第25,26,29,32,34,43,46,47条都体现了这个原则!
相关法条: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四)信赖保护原则(行政立法第一次提出) 
1、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决定一旦作出,即受法律调整和规制,相对人也会予以信赖和依赖。法律应该保护这种信赖利益,禁止行政机关随意变更既有的行政决定,甚至反复无常。
2、 信赖保护的后果 
后果之一:维持原来的许可,
理解:(1)相对人依法取得许可(2)许可已经生效(3)不能擅自改变。
后果之二: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许可,理解:
首先是适用变更或者撤回的情形:(1)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2)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其次是变更或撤回的目的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最后如果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该依法给予补偿。
3、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适用——在具体案件中权衡依法行政和信赖保护原则哪一个更为重要,从而决定是否全部或者部分撤销。
举例:某著名景点的政府部门一度违法审批大量的违章建筑,经有关国际组织出面交涉,行政机关又一纸命令拆除了这些取得“许可证”的建筑,业主损失惨重。又如针对今年来频繁发生的某矿事故,行政许可机关对在此领域内从事生产经验活动的相对人,不论是否已经获得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也不论是违法还是守法,要么全部重新审核发证,要么一律予以取缔,一人生病,众人吃药!
点评:政府朝令夕改,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多少信赖可言,行政机关将其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代价转移到相对人身上,随之而来的是社会资源的大量浪费和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严重损害。
相关法条: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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