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听证和收费
一、听证适用前提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二、听证程序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
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注意:
a,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b,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三、行政许可的费用
1,原则上不收取任何费用。(包括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还有格式文本费)
特别注意一些工本费,印刷费都属于变相收费,是违法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律规定收取费用的,一律上缴国库。
第六节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的四个方面
1、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检查 2、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3、对被许可人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督检查 4、对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注销
二、行政许可的撤回、变更、撤销和注销
(一)撤回,见笔记第一节信赖保障原则的论述。(行政许可法第8条)
(二)变更,行政许可法 “第49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三)行政许可的撤销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可以撤销
①有权撤销的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
②有权机关可以依据职权撤销,也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撤销。
③包括以下情形:
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Ⅱ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Ⅲ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Ⅵ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④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2.被许可人以欺骗、回路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应当撤销
①被许可人的信赖利益不再受保护
②引起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形式责任
③如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行政许可
3.撤消许可的除外情况
如果撤消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消。
例如:行政机关根据有关组织的申请,批准在本地建立一个公共桥梁,有关部门已经组织了施工建设,并已经完成主体工程。此时,行政机关审查发现,该审批行为未经过上级机关审核,依法应当撤销。担考虑到该公共桥梁有利于缓解道路拥挤的情况,客观上有利于社会公众,最主要的是已经花了大量国家的钱,所以不应撤销。
(四)行政许可的注销
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注销的法定情形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