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监督检查原则
1.对于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可以概括为“谁许可、谁监督、谁负责”
2.具体表现:监督被许可人是否依法从事活动(61条第2款)
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61条第1款)
对被许可人生产的产品的检验、对生产场所的检查(第62条)
3.相对人具有监督权。
相关法条: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种类与设定
一、行政许可的种类。
(一)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
行政许可法采用了列举式加兜底条款的方式规定了六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同时这也是对行政许可的立法分类。
1、审批。审批事项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这又称作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没有数量限制。
举例:(1)治安许可,包括集会、游行示威、出入境许可、持枪许可、机动车驾驶、公共娱乐场所经验,化学危险物品经营储存许可。
(2)发展国民经济的许可,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进出口许可、烟草专卖许可等。
(3)保护生态环境和重要资源许可。土地适用许可、森林采伐许可、捕捞许可、排污许可。
(4)保证人民生命安全的许可。食品卫生许可,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个体开业行医许可。
2、特许。是指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属特定领域,有数量限制;审查颁发许可要采用符合公平竞争的程序,如招标、拍卖等。
举例: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许可,特定矿产资源开发。
3、认可。是指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特点是申请人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一般需要通过一定的考试或者考评程序决定。
举例:律师资格、医师执照、驾驶执照、为企业颁发“质量信誉”证明、为相对人授予专利权?。
4、核准。是指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特点是一种对特定物品属性的判断,对申请人的权利只有间接影响,要借助一定的技术条件完成。
举例:民用航空器适航许可、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许可、电梯质量许可、农产品质量认证。
5,登记。是指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特点是确立申请人的主体资格,适用特殊的程序,不适用一般许可程序。
举例:工商企业登记、房屋产权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社团登记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本项是许可事项的兜底性规定。
上述分类只具有相对性质,对于任何一种行政许可,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会得出不同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