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查与决定
(一)审查程序
1.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仅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进行书面审查。对于指要求形式审查的行政许可行为,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
实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实施形式审查,而且进一步审查许可事项的真实性。
对于一项行政许可的审查模式,法律、法规要求的不尽一致,应当具体分析。
2.上下行政机关之间行政许可审查权限的规定
注意:上级行政机关所审查的对象只能是下级行政机关报送的申请材料,它不能要求申请人直接向其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3.利害关系人制度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此制度适用与存在利害关系人和多人共同申请一项许可证时。注意,这里的利害关系仅仅限于“直接利害关系”。
(二)决定程序
1.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条件:要有法律依据,一般是只要求形式审查的许可行为。
2.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非当场)。
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行政许可采取同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超过45日,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注意:行政许可法对许可决定的期限作了一般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对于一些特别法单独作出的行政许可期限的规定,要特别掌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九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3.下级机关的审查期限:需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4.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5.说明理由和教示制度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还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这在行政法上成为教示制度。学习时请参考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内容。
6.扣除时限的规定。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实际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三)、特别程序
1.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用一般程序。
2.特许的程序。
(1)顺序 招标、拍卖等-->对中标人、买受人应当作出行政许可,向其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2)特许程序的救济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针对以下两种违法行为:一是行政机关故意不采取投标拍卖等方式,而采取其它方式。二是行政机关在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时,违背公开竞争的原则。
注意本规定在理论上的意义:是明确了对于上述行政合同的违法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此为行政合同接受司法审查创造了条件。
3.认可行为适用的程序--考试和考核
公民的资格考试应当遵守以下事项:
1)组织者的条件。由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
2)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它助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