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则:
1、授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2、该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行使。
具体有:一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个体劳动者协会、律师协会等;二是事业与企业组织,如学校、大型国有专业公司行业集团;三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四是有关技术性机构。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只能在授权的范围之内实施许可。
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委托)
1.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必须在其职权范围之内,同时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注意之处:行政委托比起行政授权来,要求更为宽松,除了法律、法规外,根据规章的规定也可以委托其他的行政机关实施许可。
2.行政机关委托行政许可权的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能将行政许可权委托给其他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
特别注意:委托的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区别与其他行政委托。
3.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4.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
主要体现:监督和对后果承担责任。
5.受委托机关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且不得转委托。
四、办理行政许可的纪律要求
1,行政机关不当要求之禁止。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寻租”之禁止。
相关法条: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而不能主动采取行政许可行为,又称为被动行政行为或者消极行政行为。
(一),行政机关的义务
1.公示义务。
公示的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收费的具体事项的范围、收费标准、许可收费的时间等。
公示的地点:办公场所
2.禁止“不相关考虑”。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许可事项不直接相关的内容。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考虑了不应当考虑的因素,或者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在行政法学上称为“不相关考虑”,构成滥用职权。
(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1,申请书不作严格要求。只有在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下,才以书面形式为准。
2,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除非依法应当由申请人亲自申请——结婚登记。
3,个人信息传播控制权。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法律依据,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公民有权拒绝。
4,申请人有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如果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导致行政许可被撤销。
(三)受理与否以当场作出为原则
1.应当受理的情况: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
2.不受理情况: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要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3, 补正情况:申请材料的错误以当场更正为原则;此时,行政机关负有一项告知义务,既当场或5日内完整(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已经受理。
(四)对于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决定必须采取要式行政行为的方式作出。既采取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