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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笔记第五章行政许可法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2日

(二)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行政许可法根据我国的立法体制和相关国情,对不同的法律文件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作了划分。可以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的有: 
1、法律。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许可。
2、行政法规。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3、国务院的决定。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许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临时性许可事项,一类是非临时性许可事项,对于非临时性许可,在实施后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是,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5,省级规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却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于省级规章设定许可的内容限制同地方性法规。
法规和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行政许可法规定,除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注意,国务院的部门规章不能设定行政许可,只能对已经创设的行政许可作具体规定。 
三 行政许可设定的制度 
(一)起草机关听取意见和汇报情况制度 
起草单位要遵守以下要求:
1、必须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听取意见。2、向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的义务。
(二)评价制度
包括:1、设定评价;2、实施评价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一、国家行政机关
1、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 
第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必须以法律授予的行政许可权为前提条件。 
第二,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举例:第四十五条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如果某自治区政府允许某单位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五十公顷,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行政许可机关就超越了其法定职权实施了行政许可,这显然是违法的。
2,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相关法条:『第二十五条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注意之处:(一)有权决定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机关只有省级政府,且需要国务院批准。它的性质相当于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合并,于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或减少等行为的本质是一致的,因此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二)集中行使有行政许可权的机关取得了独立的行政许可主体地位,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独立的承担法律后果。 
3,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
(一)“窗口式”内设机构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注意之处:1、这里“内设机构”是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工作机构,是无权以自己名义独立对外实施行政行为的工作机构。2、对于“窗口式”集中办公是法律硬性规定的,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实施机关没有量裁的余地。3,“窗口式”机构权力仅仅限于受理和送达这些程序性事项,而无权实施行政许可。 
(二)集中、联合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注意是可以而不是应当) 
举例:北京市崇文区1998年5月就专门成立了企业服务大厅,将21职能部门合署办公,实行一条龙服务,为企业提供办理工商企业注册登记、税务登记、企业法人代码登记、卫生许可登记、科技企业登记、行业管理登记、审批以及相关的政策咨询服务,企业各种证照一次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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