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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记——婚姻法、继承法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9日

(三)对两个婚姻的特殊保护

1.军婚

诉讼离婚的,以军人同意为主,例外:军人有重大过错。

2.女方三期的,男方不得主动提出离婚。

但有两个例外:①女方同意;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妇方有重大过错;二是矛盾激发的。

(四)离婚的后果

1.夫妻关系自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消灭;

2.姻亲关系消灭;

3.子女抚养问题: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归女方,其他的男女平等;

4.子女抚养费:可一次判决,但具体费用可调整;

5.夫妻债务:共同债务用共同财产承担,个人债和用个人财产承担;

6.物质帮助权。

五、损害赔偿请求权

由于一方的重大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

1.请求权人仅限于无过错方。

2.赔偿义务人是无过错方的配偶,不得追究第三者的责任。

3.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继承法

一、继承发的条件:

(1)被继承人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2)有继承人

(3)有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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