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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资格考试:商事法分类真题单选题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日

  
  36.(2004-3-24) 甲公司于2004年4月6日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到期日为2004年7月6日。乙公司于2004年5月?????摴???? ??6日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被拒绝。乙公司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乙公司在此汇票上的背书属于什么性质? 
  A.回头背书 
  B.限制背书 
  C.期后背书 
  D.附条件背书 
  【答案】C 
  【考点】汇票背书的不同类型 
  【详解】《票据法》第33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第36条: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记载相关事项,以转让票据权利或授票据权利与他人的票据行为。其中,(1)回头背书是指以汇票上已有的债务人,如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为被背书人的背书,我国票据法规定,进行回头背书后,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2)期后背书是指在汇票上所记载的到期日以后所为的背书,它分为期日后背书和期限后背书两种,前者是指到期日后做成拒绝证书以前所为的背书,·后者是指做成拒绝证书期限届满后所为的背书。期后背书仅具有权力转移和权力证明效力。该种票据不得再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3)附条件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一定的条件,以限制或者影响背书的效力。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4)限制背书是指背书人签名后并加注该票的限制性条件。被背书人转让载有限制性条件的票据的,以后的受让人不得向背书人主张权利。本案中,乙公司于2004年5月6日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被拒绝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既没有附条件、丙也不是票据债务人,因此,该背书属于期后背书,正确答案是C。 
  
  
  37.(2004-3-25) 李某为其子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期限5年,保费已一次缴清。两年后其子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李某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对此,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A.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B.根据李某已付保费,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予以退还 
  C.可以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返还保险费 
  D.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全额返还保险费 
  【答案】B 
  【考点】人身保险的赔偿问题 
  【详解】根据《保险法》第67条: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中,李某为其子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保的人身保险,后其子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对这种死亡,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李某无权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但由于李某已经一次性交足了五年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现金价值。本题正确答案应是B。 
  
  38.(2004-3-26) 悬挂不同国旗的甲、乙两船在公海相撞后,先后驶入我国港口,并在我国海事法院提起索赔诉讼。根据我国《海商法》,我国法院审理该案应适用什么法律? 
  A.甲船先到达港口,应适用甲船船旗国法律 
  B.乙船是被告,应适用乙船船旗国法律 
  C.应适用我国法律 
  D.应适用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 
  【答案】C 
  【考点】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详解】根据《海商法》第273条: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在本题所述的碰撞案件中,甲、乙两船属于不同国籍,且碰撞发生在公海上,因此,应当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即我国法律。本题应选择C 
  
  38.(2004-3-27) 某外商独资企业经S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现该企业欲以其厂房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该企业之抵押行为符合下列哪一选项才有效? 
  A.须经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B.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C.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 
  D.须经S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答案】D 
  【考点】外商独资企业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详解】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3条: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关于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一般来讲,当事人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即可享有抵押权。但是,又与外商独资企业的特殊性,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对外资企业不动产抵押做出了与担保法一般规定不同的例外规定,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即经审批机关批准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D。      
  
  39.(2004-3-28) 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拟共同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拟订的下列合同条款中,哪一条是违法的? 
  A.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用美元表示 
  B.中方用以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其作价在合营期间不得调整 
  C.合营企业编制的财务与会计报告以美元为计算和表示单位 
  D.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的决议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答案】C 
  【考点】中外合资企业合同条款的效力 
  【详解】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8条第2款: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 
  第33条: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四)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裁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 
  第48条: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供需情况的变化和地理环境条件的变化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 
  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第74条: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以采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75条:合营企业的账目,除按记账本位币记录外,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与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时,还应当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账。以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合营企业,其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账。记账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账户的账面余额,于年终结账时,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首先,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的问题。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一般来讲,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但如果合资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采取其他外币表示。另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应当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所以,选项A正确,选项D正确。 
  其次,关于合资企业的出资方式问题。合资双方可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场地使用权等出资,而且,如果中方以场地使用费作为出资,该出资在合营企业合同的有效期间内不得调整。选项B正确。 
  最后,一般来说,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报告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采取其他国家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当涉及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项目时,如果其与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时,还应当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账。即使双方协商一致以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其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选项C将合营企业编制的财务与会计报告一律以美元作为计算和表示单位是不正确的。 
  
  40.(2004-3-29) 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并授权陈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设若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或无效? 
  A.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 
  B.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 
  C.未经万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 
  D.未经万某同意聘用其妻为企业销售主管 
  【答案】B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管理人 
  【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本案中, 陈某接受个人独资企业的委托管理企业事务,应尽到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是典型的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的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选项B符合题意。而选项A中代表本企业与某公司签订超出合同授权范围的合同,虽然违反了授权合同对其权限的限制,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是有效的。选项C未经万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和选项D未经万某同意聘用其妻为企业销售主管都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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