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002-3-63)甲因办厂无资金向乙借款10万元,借期两年,并且由丙担保在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款。两年后,甲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乙向甲和丙索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关于甲、丙诉讼地位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乙可以同时向甲和丙主张权利,甲丙是共同被告
B.乙可以只起诉丙,但法院应通知甲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乙可以只起诉甲,人民法院可以只列甲为被告
D.乙只能起诉甲、丙二人中的一人
【答案】ABC
【考点】一般保证纠纷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详解】《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据此,丙对甲的担保为一般保证。《担保法解释》第1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乙可以同时起诉甲丙,甲丙是共同被告,选项A是正确的。《民诉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因此,若乙只起诉丙,由于丙对甲的担保为一般保证,法院应通知甲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选项B是正确的。若乙只起诉甲,由于甲是债务人,人民法院可以只列甲为被告,选项C是正确的。
22.(2002-3-64)下列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错误的?
A.甲欠乙借款2万元,现甲不知去向,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贷款,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B.丙与丁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审理中审判长认为此案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决定将该案改为简易程序审理
C.法院对戊与己离婚案作出一审判决,己不服提起上诉,上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错误,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己的上诉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某案件在判决生效后,法院发现判决确有错误,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并决定对该案的再审仍适用简易程序
【答案】ABCD
【考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详解】对于选项A,根据《民诉意见》第169条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所以A是错的。对于选项B,根据《民诉意见》第171条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所以B是错误的。对于选项C,根据《民诉法》第14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所以C是错误的。对于选项D,根据《民诉意见》第174条规定:“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所以选项D也是错误的。
23.(2002-3-65)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案件不适用督促程序?
A.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B.债务已近履行期,义务人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债务
C.劳务合同履行期限已界满,债务人拒不提供劳务
D.债务已到期但数额尚不能确定
【答案】ABCD
【考点】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
【详解】对于选项A,根据《民诉意见》第218条规定:“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所以对于A项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根据《民诉意见》第21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4)支付令台旨够送达债务人的。对于选项B,债务没有到期,根据《民诉意见》215条第(2)的规定,不适用督促程序。对于选项C,劳务合同不属于《民诉意见》第215条(1)规定的可以适用督促程序的范围。对于选项D,债务的数额不能确定,根据《民诉意见》第215条(2)的规定,不适用督促程序。
25.(2002-3-67)美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按合同中的仲裁条款,A公司向中国某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问该仲裁庭的组成可以有哪几种方式?
A.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
B.三名仲裁员皆由当事人共同选定
C.三名仲裁员皆由当事人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D.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答案】ACD
【考点】仲裁庭的组成
【详解】根据《仲裁法》第3l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根据此条可知A项、C项、D项是正确的,B项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