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2002-3-68)甲、乙两厂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并在合同中写明了仲裁条款。后因甲厂加工的产品质量达不到合同的要求,乙厂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该案,在法院辩论过程中,甲厂提出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下列对该案的处理意见中哪些是错误的?
A.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待确定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后再决定是否继承审理
B.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C.法院应当与仲裁机构协商解决管辖权问题
D.法院应当征求乙厂对管辖权的意见,并依乙厂的意见决定是否继续审理
【答案】ACD
【考点】仲裁条款排除法院管辖的问题
【详解】根据《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对于本案而言甲厂在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应当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所以人民法院应当对该案继续审理。
27.(2002-3-69)在民事诉讼中,不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的人包括哪些?
A.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B.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C.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
D.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
【答案】BCD
【考点】委托代理人的范围
【详解】根据《民诉意见》第68条规定:“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根据此条可以得出BCD为正确答案。对于选项A考生在这里应注意不要将民事诉讼中委托代理人的范围与刑事诉讼中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混淆。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是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的。
28.(2002-3-70)在民事诉讼中,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包括哪些?
A.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B.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C.人民法院的调解书
D.出庭通知书
【答案】ABD
【考点】适用留置送达的法律文书和诉讼文书
【详解】留置送达是指在向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送交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时,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将诉讼文书依法留放在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根据《民诉意见》第84条:“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可知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所以C项应不选。留置送达除不适用于调解书以外适用于其他各种法律文书和诉讼文书。
29.(2002-3-71)对下列哪些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运行作出判决?
A.被告在一审中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驳回了被告的异议,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B.二审法院对原告上诉请求审查后认为原告的请求明显不成立
C.被告在上诉时提交了其刚刚找到的合同原件
D.在一审中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
【答案】ABD
【考点】二审法院迳行判决的范围
【详解】《民诉意见》第18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判决、裁定:(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对于选项A,根据《民诉意见》第188条(1)的规定,对于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被告不服进行上诉的可以适用迳行裁定。对于选项B,根据《民诉意见》第188条(2)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可以迳行判决。对于选项C,被告提供新的证据的,不适用迳行判决,而应当开庭审理。对于选项D,根据《民诉意见》第188条(4)的规定,对于在一审中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应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适用迳行裁定。本题题目中规定的是可以迳行判决的,不包括迳行裁定,而AD两项均是迳行裁定,该题目又是多选题,AD又不得不选,所以严格而言应为题干出错了。
30.(2002-3-72)孔某在A市甲区拥有住房二间,在孔某外出旅游期间,位于A市乙区的建筑工程队对孔某隔壁李某房屋进行翻修。在翻修过程中,施工队不慎将孔某家的山墙砖块碰掉,砖块落入孔某家中,损坏电视机等家用物品。孔某旅游回来后发现此情,遂交涉,但未获结果。孔某向乙区法院起诉。乙区法院认为甲区法院审理更方便,故根据被告申请裁定移送至甲区法院,甲区法院却认为由乙区法院审理更便利,不同意接受移送。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二区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B.向何法院起诉,由原告选择决定
C.乙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D.甲区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认为无管辖权,应报A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答案】.ABCD
【考点】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详解】对于选项A,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甲地应为侵权行为地,乙地应为被告住所地,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对于选项B,根据《民诉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选项B原告有权选择向哪一个法院起诉是正确的。对于选项CD,根据《民诉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本题中乙区的法院有管辖权,所以移送管辖是错误的,所以C是正确的;D选项规定甲区的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认为无管辖权,应报A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