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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资格考试:民法分类真题单选题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日

  81. (2003-3-2) 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常结伴回家。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该案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A.甲和乙明知有恶犬而不绕道,应自行承担责任  
  B.乙自行承担责任,乙的家长和王家共同赔偿甲的损失  
  C.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甲、乙和王家均有过错,共同分担责任  
  【答案】C     
  【考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责任     
  【详解】《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属无过错责任,只有在受害人或第三人有过错时才能免责。甲和乙是正常行走,并无过错,应由王家承担赔偿责任。乙年仅12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乙对甲的“被狗咬了我负责”的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乙的家长不必赔偿甲的损失,选项B是错误的。  
  82. (2003-3-3) 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正在与丙公司谈判。甲公司本来并不需要这个合同,但为排挤乙公司,就向丙公司提出了更好的条件。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也借故中止谈判,给丙公司造成了损失。甲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  
  A.欺诈  
  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C.恶意磋商  
  D.正常的商业竞争  
  【答案】C 
  【考点】合同订立中的恶意磋商 
  【详解】《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甲公司本来不需要这个合同,但为了排挤乙公司,才与丙公司进行谈判,自然属于第42条第1款规定的“恶意磋商”。 
  83. (2003-3-4) 甲(男,22周岁)为达到与乙(女,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B.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  
  C.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行使撤销权  
  【答案】B 
  【考点】无效婚姻 
  【详解】《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乙向法院起诉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所以人民法院对乙的请求应当不予支持。 
  84. (2003-3-5) 甲欲购买乙的汽车。经协商,甲同意3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1000元给乙,乙出具的收条上写明为“收到甲订金1000元。”3天后,甲了解到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齐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同。下列哪一个说法是正确的?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2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1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C.甲只能要求乙赔偿在磋商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D.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 
  【考点】缔约过失责任 
  【详解】《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85. (2003-3-6) 依我国法律,当事人对下列哪一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B.包含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的合同  
  C.因欺诈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答案】A      
  【考点】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 
  【详解】《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故选A。《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此,选项B“包含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的合同”属部分无效合同;选项C“因欺诈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无权代理分为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两种。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任代理。狭义无权代理,是不属于表见代理的未授权之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等。所以,狭义无权代理是效力未定的行为,表见代理是有效代理。选项D认为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或变更的合同,这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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