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 (2005-3-9 )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
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A
【考点】合同无效问题
【详解】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
127. (2005-3-10 )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
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答案】D
【考点】不当得利的定义
【详解】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甲的雇工误耕了乙的田地,使得乙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得甲的雇工受到损失。构成了不当得利。因此,本题的答案为D。
128. (2005-3-11 )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
B.买卖合同于6月10日成立
C.买卖合同于6月15日成立
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D
【考点】合同成立和缔约过失责任
【详解】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如果该传真符合要约的要求,这种行为相当于一种要约。《合同法》第2l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但并没有表示同意甲公司提出的要约,所以乙公司的回复不能视为一种承诺,合同在6月5日尚未成立。6月lO日,甲公司电话催问,甲再次提出要约,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月l’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也就是说,虽然乙已经同意了甲的报价,但关于合同的其他主要条款还需要在签订合同书的时候再予以确定。所以,此时,乙的行为还不能构成承诺。。《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一条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乙公司在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的时候,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就拒绝签约的行为违背了其原来承诺过的同意甲公司提出的报价,所以这种行为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当对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29. (2005-3-12 )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丁。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丁无优先购买权
B.乙、丁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
C.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
D.丙、丁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
【答案】C
【考点】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详解】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本题中的乙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另外,我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按照这条规定,似乎是应当由丙享有优先购买权,而丁与出租人甲和乙没有合同上的关系,不应当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法律之所以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这项权利,就是为了对实际使用房屋的承租人的利益予以保护,所以,实际承租房屋的丁也应享有优先购买权。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为C。
130. (2005-3-13 )某商场在促销活动期间贴出醒目告示:"本商场家电一律试用20天,满意者付款。"王某从该商场搬回冰箱一台,试用期满后退回,商场要求其支付使用费100元。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不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双方没有约定使用费
B.王某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其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
C.王某应支付按冰箱平均寿命折算的使用费
D.王某应与商场分摊按冰箱平均寿命折算的使用费
【答案】A
【考点】格式条款的效力
【详解】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4l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题中,商场的告示相当于一种格式条款,凡是与商场订约的当事人都可以按照其告示的规定试用家电。由于该格式条款规定的不明确,因此,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既然商场规定,可以使用后付款,按照通常的理解,就意味着在试用期内如果不满意可以免费退货。而且,即使对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理解的,也要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在没有约定使用费的情况下,王某就无需交付使用费。由此可见,本题的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