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婚姻法规
(1)“男年十八,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
(2)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
(3)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其州上佐以上及县令,于所统属官亦同
(注意:其定婚在前,任官居后,及三辅内官门阀相当情愿者,并不在禁限)
(4)离婚方面,仍实行唐制“七出”与“三不去”制度,但也有少许变通
(四)户绝与继承——有较大灵活性
1、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权;
2、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注意:南宋又规定了绝户继承的办法:
(1)“立继”——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
(2)“命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
(五)四等人——元代法律的主要特点:以法律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
等级: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三、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律例与大诰、会典
1、明律与明大诰
(1)《大明律》——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的法典
A:特点: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
B:历史地位: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
C:其制定经过了四个阶段:洪武元年草创——洪武六年详定——洪武二十二年更定——洪武三十年完成
①吴元年左相国李善长等草创,律文按唐律取舍编订,依《元典章》体例按六部顺序编定;
②洪武六年详定,仿唐律12篇体例,经朱元璋“亲加裁酌”后颁布;
(特点:名例律置于最后,内容繁于唐律。)
③洪武二十二年更定,以后例一篇冠首,其下仿《元典章》编纂体例,按六部改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
(特点:法典结构至此一变,基本条款仍同唐律,但“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立法技术也更为精细,体例更趋完备、科学。)
——注意:以后又将洪武十八年和二十年的《大诰》,选出147条附于律后
④洪武三十年最后完成。
(2)《明大诰》——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时,为防止“法外遗奸”,手订的四编《大诰》,集中体现了他“重典治世”的思想。
A——大诰:原为周公东征殷民时对臣民的训诫;
B——明大诰: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
特点:
①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
②滥用法外之刑——如族诛、瘃首、断手、斩趾等等;
③“重典治吏”。
注意: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明太祖死后,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2、清代律例的编撰。
(1)《大清律例》:于乾隆元年开始制定。乾隆即位之初,命律令总裁官对原有律例进行逐条考证,重加编辑,于乾隆五年完成。
——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此都得到充分体现
清顺治修定颁行的《大清律集解附例》是清朝颁行的全国第一部成文法典。
(2)清代的例——条例、则例、事例、成例
条例——专指刑事单行法规,是由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门就一些相似的案例先提出一项立法建议,经皇帝批准后成为一项事例,指导类似案件的审理判决;
则例——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它是针对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
事例——皇帝就某项事物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一般不自动具有永久的、普遍的效力,但可以作为处理该事务的指导原则。
成例(“定例”)——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