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明清会典。
(1)《明会典》:行政法典,起着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的作用。
(2)《大清会典》 清代行政法:仿效《明会典》编定,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计有康煦、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二)罪名、刑罚与刑罚原则
1、 奸党罪与充军罪。
(1)“奸党”罪的创设。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为皇帝任意杀戮功臣宿将提供合法依据
(2)在流刑外增加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
2、 从重从新与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1)实行刑罚从重从新原则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不分情节,一律处以重刑且扩大株连范围;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从轻处罚
四、唐宋至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 司法机关
1、 唐宋时期的司法机关:唐沿袭隋制,宋沿唐制,在皇帝以下(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
唐代的“三司推事”——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待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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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
宋 |
中央司法机关 |
大理寺 |
以正卿和少卿为下副长官,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
沿唐制,宋初为中央审判机关,后因审刑院设立而降为慎刑机关。宋神宗又恢复其原有职能。 |
刑部 |
以尚书、待朗为正副长官,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门等四司刑部有权参与重大复核权。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 |
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神宗后,刑部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其职能有所扩大,处理有关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等事。 | |
御史台 |
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是中央监察机构,皇帝的“耳目之司”。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同时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分设台院、殿院、察院。 |
台院—御史台的基本组成部分,执掌纠弹中央百官,参与大理寺的审判和审理皇帝交会的重大案件; 殿院—执掌纠察百官在宫殿中违反朝仪的失礼行为,并巡视京城及其他朝会、郊祀等; 察院—执掌纠察州县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 | |
审刑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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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审刑院是太祖时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设立的,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地方上报案件必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神宗时裁撤,恢复刑部与大理寺的原有职能。 | |
地方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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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机关由行政长官兼理 |
地方州县仍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之制。但从太宗时起加强地方司法监督。但从太宗时起加强地方司法监督,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提点刑狱司定期巡视州县,监督审判,详录囚徒。凡地方官吏审判违法,轻者,提点刑狱司可以立即处断;重者,上报皇帝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