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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笔记第一章第二节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5日

第二节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唐律与中华法系

·唐代罪名、刑罚及刑罚原则

   ¨罪名:十恶、六杀、六赃

   ¨刑罚:五刑制度

   ¨刑罚原则

·宋代法律

   ¨《宋刑统》与编敕

¨刑罚制度的变化:拆杖法、配役刑、凌迟刑

¨契约、婚姻及继承法律

·元朝法律制度的特别之处:四等人

·明清时期的法律

   ¨律例、大诰、会典

       ª《大明律》与《明大诰》

ª清代律例的编撰

ª明清会典

¨罪名、刑罚及刑罚原则

    ª罪名:新设奸党罪

ª刑罚

ª刑罚原则:从重从新原则;“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中央司法机关,地方司法机关

¨诉讼制度:

ª管辖制度

ª唐代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

ª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与证据勘验制度

ª明清会审制度

一、唐律与中华法系

(一)《唐律疏议》——礼法统一的法典

1、《唐律》的修订过程——从《武德律》到《永徽律疏》

1)唐高祖李渊奏上《武德律》——唐代首部法典;

2)唐太宗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此基础上,参照隋《开皇律》更加厘改,制定《贞观律》;

两者均为12500条。《贞观律》增设加役流,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基本上确定了唐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对《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很深的影响,标志唐代法典基本定型。

2、《永徽律疏》(《唐律疏议》)的颁行

1)高宗永徽二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奏上新撰律12卷,是为《永徽律》;

2)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师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撰《律疏》30卷,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称为《永徽律疏》;

3)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日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

3、《永徽律疏》的历史地位:

1)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

2)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几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3)是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得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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