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唐律与中华法系
·唐代罪名、刑罚及刑罚原则
¨罪名:十恶、六杀、六赃
¨刑罚:五刑制度
¨刑罚原则
·宋代法律
¨《宋刑统》与编敕
¨刑罚制度的变化:拆杖法、配役刑、凌迟刑
¨契约、婚姻及继承法律
·元朝法律制度的特别之处:四等人
·明清时期的法律
¨律例、大诰、会典
ª《大明律》与《明大诰》
ª清代律例的编撰
ª明清会典
¨罪名、刑罚及刑罚原则
ª罪名:新设奸党罪
ª刑罚
ª刑罚原则:从重从新原则;“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中央司法机关,地方司法机关
¨诉讼制度:
ª管辖制度
ª唐代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
ª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与证据勘验制度
ª明清会审制度
一、唐律与中华法系
(一)《唐律疏议》——礼法统一的法典
1、《唐律》的修订过程——从《武德律》到《永徽律疏》
(1)唐高祖李渊奏上《武德律》——唐代首部法典;
(2)唐太宗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此基础上,参照隋《开皇律》更加厘改,制定《贞观律》;
两者均为12篇500条。《贞观律》增设加役流,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基本上确定了唐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对《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很深的影响,标志唐代法典基本定型。
2、《永徽律疏》(《唐律疏议》)的颁行
(1)高宗永徽二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奏上新撰律12卷,是为《永徽律》;
(2)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师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撰《律疏》30卷,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称为《永徽律疏》;
(3)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日”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
3、《永徽律疏》的历史地位:
(1)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
(2)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几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3)是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得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