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案】
(1)①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所得,应调减应税所得15万;
②该设备属于固定资产,不能-次作为费用扣除,需要按规定通过折旧在税前扣除;
本期税前可以扣除的折旧=90×(1—5%)÷10×8÷12=5.7(万元)
应调整增加应税所得额=90-5.7=84.30(万元)
③受赠小汽车要并入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调整增加应税所得58.5万元。
④直接向灾区的捐赠不能税前扣除,行政罚款也不得税前扣除;
应调整增加应税所得=30+12=42(万元)
⑤合计调整应税所得=-15+84.30+58.50+42=169.8(万元)
(2)应税所得=680+169.8=849.80(万元)
应补缴纳企业所得税=849.80×25%-170=42.45(万元)
【思路点拨】本题主要考核了企业所得税免税项目、不得扣除项目等规定。需要掌握的主要有三点:第-,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直接捐赠、行政罚款不得税前扣除;第三,接受捐赠收入也应依照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答案】
(1)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40×50%=20(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用,不能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
对外捐赠的扣除限额=600×12%=72(万元)
对外捐赠的纳税调增额=(100—72)+6=34(万元)
“三费”应调增所得额: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50×2%=3(万元),实际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不用调整。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150×14%=21(万元),实际支出23万元,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50×2.5%=3.75(万元),实际支出6万元,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3.75=2.25(万元)
从证券投资基金分回的收益不纳税。调减68万元。
境内应纳税所得额=600+30—20+34+2+2.25-68=580.25(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580.25×25%=145.06(万元)
(2)A国分支机构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300×20%=60(万元)
A国的分支机构境外所得的税收扣除限额=300×25%=75(万元)
A国分支机构在我国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75—60=15(万元)
(3)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145.06+15—100=60.06(万元)
【思路点拨】本题主要考核了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的扣除标准、企业所得税计算等规定。易混淆的主要有两点: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是50%,也就是可以扣除150%而不是总共扣除50%;第二,应注意区分“三费”的扣除标准,简答题和案例题的考题基本99.99%都会涉及“三费”的计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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