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外国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
2.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4.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 )
5.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
6.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扣除商业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
7.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
8.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收入。( )
9.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
10.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律不准予扣除。( )
11.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创业投资企业,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
1 2.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
13.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当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当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
14.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15.居民企业技术租赁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
16.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
1 7.对企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 )
18.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上市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19.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20.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
21.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2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
23.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24.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由税务机关根据多业项目分别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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