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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游文丽精讲(4)

来源:233网校 2007年12月17日
  【考题】2004年3月,刘、关、张三人分别出资2万元、2万元、1万元设立甲合伙企业,并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损益。8月,甲合伙企业为乙企业的借款提供担保;12月因乙企业无偿债能力,甲合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为乙企业支付1万元。12月底,刘提出退伙要求,关、张同意。经结算,甲合伙企业净资产为3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退还刘的财产数额是( )。(2005年考题)

  A.2万元

  B.1.2万元

  C.1万元

  D.0.8万元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损益分配原则。本题刘、关、张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2:2:1)分配和分担损益,则应退还刘的财产数额是3÷5×2=1.2万元。

  十、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1)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仅单项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例如仅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订某个具体合同。

  注意:无论合伙企业如何约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顺序:

  ①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

  【考题】甲、乙、丙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约定损益的分配和分担比例为4:3:3。该企业欠丁5万元,无力清偿。债权人丁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 )。(2006年考题)

  A.要求甲、乙、丙分别清偿2万元、1.5万元、1.5万元

  B.要求甲、乙、丙分别清偿2万元、2万元、1万元

  C.要求甲、乙分别清偿2万元、3万元

  D.要求甲清偿5万元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3.合伙人(个人)的债务清偿

  举例:A、B、C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A向D借款10万,到期无法偿还,此时偿还有两种方法,一是可以用A在甲企业的收益偿还;二是D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A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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