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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游文丽精讲(4)

来源:233网校 2007年12月17日
  【考题】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拟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借款。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3年考题)

  A.无需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B.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C.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D.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按退伙处理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甲、乙、丙开办一普通合伙企业,后甲与丁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丁自然取得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

  B.如乙、丙同意,丁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C.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必须购买甲的财产份额

  D.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财产份额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本题中的丁)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八、合伙事务执行

  事务执行:

  1.全体合伙人都享有对外事务的执行权。

  2.可以有部分合伙人或委托一人行使对外的事务执行权。

  3.可以聘任、委托的方式聘请外人对合伙事务进行管理。管理人不能是合伙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对内要以有约定,对外没有约束力。

  1.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由于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质,许多重要事项都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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