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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4)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1月28日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七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P78)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例题】甲公司于2008年7月依法成立,现有数名推荐的董事人选,依照《公司法》规定,下列人员中,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有( )。

  A、王某,因担任企业负责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1年6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2004年刑满释放

  B、张某,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持股70%,该公司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于2006年被宣告破产

  C、徐某,2003年向他人借款100万元,为期2年,但因资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偿

  D、赵某,曾任某音像公司董事长,该公司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复制音像制品于2006年5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赵某负有个人责任

  【答案】CD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禁止(P79)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如果公司章程事先有规定,或者事先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同本公司进行交易。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股东诉讼(P79)

  股东代表(公司)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共同利益”,而不仅仅是个别股东的利益,为保护个别股东利益而进行的诉讼属于股东直接诉讼。

  1、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

  监事:董事会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对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个别)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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