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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9)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2月16日

  五、付款

  1、法定提示付款期限(P288)

  (1)见票即付: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自到期之日起10日内。

  2、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3、付款人的审查义务(P288)

  (1)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2)审查汇票上的诸项背书是否连续。

  六、追索权(P289)

  追索权的要件、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追索金额、追索对象

  1、行使追索权的条件(P290)

  (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2)汇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4)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行使追索权的程序 (P290)

  (1)取得拒绝证明

  (2)发出追索通知

  3、追索通知(P291)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P275】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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