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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9)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2月16日

  7、质押背书(P284)

  (1)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因此,质权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不得将其转让。

  (2)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3)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

  三、承兑

  1、附条件的承兑(P286)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2、承兑的效力(P286)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四、票据保证

  1、记载事项(P287)

  (1)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

  (2)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3)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保证责任(P288)

  (1)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的追索权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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