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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9)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2月16日

  4、追索金额

  (1)首次追索权的追索金额(P289)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追索权的追索金额(P290)

  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5、被追索对象(P291)

  (1)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①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②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2)背书人

  ①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

  ②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③背书人的禁止背书: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如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则持票人对该背书人无追索权。

  ④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

  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⑤伪造:持票人对伪造人、被伪造人均无追索权。

  ⑥回头背书:

  最终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最终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第三节 银行本票

  1、银行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

  2、记载事项(P293)

  (1)绝对应记载事项(6条)

  和汇票相比,没有“付款人名称”

  (2)相对应记载事项(2条)

  和汇票相比,没有“付款日期”

  3、付款期限(P293)

  (1)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2)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

  (3)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但持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可以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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