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P115)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相关链接】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例题1·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是( )。(2007年)
A、合伙人因决策失误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B、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C、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D、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
【答案】A
【解析】选项A: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应当除名。
【例题2·多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有( )。(2008年)
A、合伙人因决策失误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B、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C、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已有2个月低于法定人数
D、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合伙人因决策失误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可以对该合伙人进行除名,与合伙企业解散没有必然的联系(例如4个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某一个合伙人被除名,谈不上合伙企业的解散);(2)选项C: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已经满30天(≥30天)就应当解散,该合伙企业已有2个月,肯定应当解散(如果选项C改为已有20天低于法定人数,则不能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