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学习笔记

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10)

来源:233网校 2010年7月6日

  (二)证券公司

  1、注册资本(★★★)

  (1)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

  (2)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

  (3)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

  【解释】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取决于其经营范围。

  【例题·单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证券公司同时经营证券自营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

  A、人民币5000万元 B、人民币1亿元

  C、人民币5亿元 D、人民币10亿元

  【答案】C

  2、经营权限(★★★)

  (1)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2)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3)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4)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5)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6)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7)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