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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10)

来源:233网校 2010年7月6日

  (三)证券服务机构(★)

  1、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投资咨询机构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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