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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19)

来源:233网校 2010年7月7日

  十、委托合同(★★)(P277-278)

  1、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2、损失赔偿

  (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转委托

  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4、随时解除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相关链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例题·多选题】甲工厂委托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乙公司不收取报酬。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工厂偿还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但乙公司无权要求给付该必要费用的利息

  B、乙公司经甲工厂同意,转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乙公司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C、乙公司因过错给甲工厂造成损失,甲工厂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D、甲工厂、乙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

  【答案】BD

  【解析】(1)选项A: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必要费用的,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2)选项B: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3)选项C: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要求赔偿损失;(4)选项D: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十一、居间合同(★)(P279)

  1、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2、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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